Successful Case · 成功案例

开发商告业委会要回160个车位、会所、物业用房
业主方两审全面胜诉

东莞某小区业委会被开发商起诉,要求停止占用160个车位、赔偿经济损失96万元、移交物业用房与会所。经一审、二审,开发商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。业主不仅不用向开发商交停车费,这些共有部位的收益还将持续为小区带来公共收益。

架空层车位归业主 物业用房归业主 会所归业主 两审全胜
案件类型
物权保护纠纷
代理方
业主委员会(业主方)
一审案号
(2024)粤1972民初23175-2号
二审案号
(2025)粤19民终5741号
一审法院
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
二审法院
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

业主方胜诉成果

160个首层车位
618.88㎡综合管理用房
297.22㎡会所
87㎡自建仓库

法院驳回开发商全部诉讼请求。这些共有部位不仅不用向开发商交停车费,其经营收益(车位管理费、租金等)还将持续纳入小区公共资金和专项维修资金,为全体业主带来长期、稳定的经济价值。

办案手记:这场官司,难在哪?

这起案子,业主方手里的"牌"几乎打不出来——不是因为道理不在业主这边,而是因为历史包袱太重:

  • 没有法律依据可循:小区1999年建成,而《物权法》2007年才施行。小区建成时,法律层面根本没有"专有部分""共有部分"的明确规则。
  • 历史材料几乎为零:规划、建设、验收材料大多丢失,行政部门经历多轮机构变更、合并后,连备案材料都查不到。业委会申请信息公开,得到的答复是:项目未办理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,也无小区测绘报告。
  • 开发商手里有"王牌":对方手握盖公章的"备案平面图",主张图纸证明车位、会所归其所有。但仔细核查,图纸上存在大量人为手工涂改痕迹——车位的勾画、号码填写、管理用房和仓库的手动标注,都是后来填上去的。
  • 类案普遍对业主不利:很多小区业主在类似物权诉讼中,被法院以"买卖合同约定""公摊说"等理由判败诉,丢掉了共有物权。法院对这一类案件审理格外谨慎,存在类案顾虑,不敢轻易推翻既往裁判思路。

耗时长、取证难、历史因素多、法律适用混乱——这是这一类"老小区架空层物权争夺"案件的典型特征。要在这种局面下为业主拿回160个车位,不能只靠喊"法律站在我们这边",必须一步一个脚印把事实和法律打扎实。

案情脉络

该小区建于90年代末,2000年对外出售,无地下车库,一楼架空层划出160个车位,长期由开发商及其关联物业公司管理收费。2021年11月,业主大会决定解聘原物业公司、实行小区自管,车位收费交由业委会代收。

开发商随即向法院起诉业委会,提出三项诉讼请求:1. 业委会立即停止占用160个车位并排除妨碍;2. 赔偿车位被占的经济损失96万元;3. 停止对综合管理用房(618.88㎡)、会所(297.22㎡)、自建仓库(87㎡)的"侵权",并将上述物业移交给开发商。

业主方由本所律师代理,历经一审、二审。最终法院两审均驳回开发商全部诉讼请求,架空层车位、会所、物业用房等依法确认归全体业主共有。

代理策略与打法:六步攻坚

面对"证据在对方、法律模糊、类案不利"的困局,代理团队没有正面硬刚,而是逐层拆解,把对方的每一张"牌"都打回原形。

STEP 01 · 打诉权

先动摇诉请根基:开发商并非适格原告

开发商起诉的基础是"物权被侵害",但自始至终没有举证自己是物权权利人——它既拿不出权属证明,也证明不了车位、会所归其专有。既然权利基础都不存在,诉请自然站不住。

STEP 02 · 打公摊

拆穿"没公摊就归开发商"的谬误

法律上区分的是"专有部分"与"共有部分",而不是"公摊"与"非公摊"。架空层是地面与上部建筑之间的结构空间,不计入建筑面积。是否计入公摊,与架空层权属毫无关联。这一招直接切断了开发商最常用的论证路径。

STEP 03 · 打图纸

戳破"备案平面图"的证明力

对方号称有盖公章的备案图纸。我们通过现场勘查,发现图纸与小区实际状况不符;且图纸上车位、管理用房、仓库均为手工涂改标注,而无关部位是机器打印——存在人为补记嫌疑。仅凭一张图纸,不能证明涉案部位的权属。

STEP 04 · 打规划

以"规划缺失"反证权属不明

申请信息公开,查实项目未办理规划许可证、无测绘报告。开发商主张车位"系规划车位",却拿不出规划报建依据——所谓"车库"二字,连《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》的最低标准都够不上,更谈不上是专有部分。

STEP 05 · 打法律适用

锁定《民法典》,用新法解决旧争议

援引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:本案系《民法典》施行后引发的纠纷,应适用《民法典》及区分所有权解释。民法典第274、275条把架空层、车位等共有部分的法律地位讲得清清楚楚——法律适用这一关,先占住

STEP 06 · 打业委会决议

守住"业主自治"的合法性

业委会代管车位,依据的是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《自管方案》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278条的程序要求。在业主大会决议未被撤销的前提下,业委会对小区共有部位的管理是"有权管理",不是"侵权占有"。开发商作为业主之一,应遵守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自治事项。

六步环环相扣:先动摇诉权根基,再切断"公摊=权属"的论证路径,继而戳破图纸、坐实规划缺失,最后用《民法典》和业主自治决议把"权属归业主"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同时钉死。一审全面胜诉后,开发商上诉,二审再次驳回,维持原判。

法院最终认定

01

一楼架空层属全体业主共有

案涉楼宇一层系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墙围护的开敞空间层,物理与功能上依附于主体建筑,是建筑物整体结构的一部分,性质等同公共通道、外墙,依法属于业主共有部分。

02

车位未计入公摊 ≠ 归开发商

法律区分的是"专有部分"与"共有部分",而不是"公摊"与"非公摊"。是否计入公摊,与架空层权属毫无关联。

03

物业管理用房依法属于全体业主

依照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七十四条及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,应属全体业主共有。

04

备案平面图不能证明开发商权属

图纸存在人为手工涂改痕迹,且与现场勘查结果不一致,开发商未能举证涉案部位归其专有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。

生效判决书

以下为一审、二审判决书(当事人信息已依法处理)。

一审判决书首页
一审判决书 · 首页
(2024)粤1972民初23175-2号 ·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
一审判决结果页
一审判决结果页
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
二审判决书首页
二审判决书 · 首页
(2025)粤19民终5741号 ·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
二审判决结果页
二审判决结果页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

给业主的提醒

架空层、车位、会所、物业用房,权属到底归谁?

  • 架空层、物业用房等共有部位的归属,不是开发商说了算,也不是"没计入公摊就归开发商"。
  • 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,依法有权代管小区共有部位并组织经营收益,收益应归全体业主。
  • 遇到开发商或物业主张占有小区共有部位,不要轻易让步。保留规划图纸、现场照片,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。
  •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在未被依法撤销前,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,业委会依决议管理小区共有部位,系有权管理。

本案例代理律师 · 业主方物业纠纷律师吴瑞祥

执业十年,专注业主方物业纠纷,只服务业主、业委会、筹备组、物管会。曾在物业集团法务部任职,深谙物业公司运营逻辑与诉讼策略。广东省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。

电话:181 4872 9000|邮箱:dillenwu_lawyers@163.com预约咨询 →